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》(厅字〔2017〕42号)和《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7〕23号)的要求,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《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批复同意。《方案》中有关内容与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《方案》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食品药品监管总局
2018年1月5日
【来源】CFDA、上海食药监 医健焦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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